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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5.3.1 商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区域。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3.2 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
    2 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5.0lx。
    3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5.3.3 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3.4 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3.5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 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3.7 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

条文说明
 
5.3.5 大型商店建筑人员集中及疏散口众多,为便于火灾及特殊情况时人员疏散,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本条提出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也称智能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中型商店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墙面等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能被疏散人员遮挡,故要求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一方面,可以保证疏散指示标志的视觉连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疏散指示标志视觉不连续导致的密集人员疏散混乱,保证密集人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地下和半地下商店相对于地面商店疏散更加困难,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也有此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要求,地面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型商店人员密集、货物集中,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相对地面建筑疏散更为困难,故这些场所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要求采用自备电源,以确保其供电的可靠性,从而在紧急情况下,保证人员及时安全疏散,避免人员伤亡。
    自备电源可包括发电机组、EPS、UPS或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其供电时间应不低于紧急情况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大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不应少于1.0h;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不应少于0.5h;当建筑内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时,不应少于3.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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